当前区块链技术凭借链上哈希不可篡改、可溯源的核心特性,已深度嵌入数字存证、权属确权类司法案件办理全流程,成为破解电子证据易篡改、难固定痛点的重要技术支撑,但实践中这类案件也呈现出链上证据效力认定标准不统一、跨链核验规则缺失、技术逻辑与司法裁判尺度衔接错位的现实图景,后续需通过统一司法技术认定标尺、搭建跨域链上证据核验通道、明确存证效力边界,构建技术与司法双向适配的治理路径。
从2018年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结全国首例区块链存证著作权侵权案,到2023年全国法院审结涉区块链相关案件突破1.2万件,曾经带着“去中心化、不可篡改”技术光环的区块链,早已跳出技术爱好者的圈层,深度嵌入司法实践的全链条,如今的区块链技术案件,早已不是单一的“技术新鲜事”,而是形成了“技术赋能司法”与“技术涉险违法”两类并行的复杂图景,既承载着技术提升社会治理效率的期待,也暴露出新技术与传统法律规则碰撞的现实张力。
当前的区块链技术案件,核心可以划分为两大类型,二者的逻辑起点完全不同,第一类是技术赋能型案件,也是目前占比最高的区块链相关案件——区块链本身不是涉案对象,而是作为可信存证工具参与到纠纷解决中,这类案件集中分布在知识产权维权、网络侵权、电子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等领域:过去电子证据容易被篡改、举证成本高、真实性认定难的痛点,恰好可以通过区块链的哈希校验、分布式存储特性解决——当事人在作品完成、合同签署、侵权行为发生的第一时间,就可以把电子文件的哈希值、生成时间、操作日志同步到司法认可的联盟链上,只要没有篡改痕迹,就可以直接作为证据被法院采信,比如前述全国首例区块链存证案中,原创摄影作者将自己拍摄的西湖作品在发布当天就将哈希值存至司法区块链,在发现某公众号未经授权配图使用后,直接以链上存证作为证据起诉,相较过去动辄数千元的公证成本,仅需几元钱的存证费用就完成了举证,最终法院认定存证有效,判决侵权方承担赔偿责任,据最高法公开数据,目前全国已有20余个司法区块链平台,累计存证量突破千亿条,这类技术赋能型案件占全部涉区块链案件的70%以上,本质是用技术降低了全社会的维权成本。 第二类是技术涉险型案件,虽然数量占比不高,但社会危害性极强:这类案件要么以区块链为噱头包装违法活动,要么直接以区块链技术为载体实施犯罪,最常见的包括借“区块链元宇宙”“数字藏品”名义实施的集资诈骗、传销,利用虚拟货币实施的洗钱、跑分、非法代币发行融资,以及针对智能合约漏洞、跨链桥实施的网络盗窃、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等,比如2023年南京警方破获的一起涉案3.2亿元的“元宇宙地产”诈骗案中,嫌疑人搭建所谓的区块链虚拟地块交易平台,将没有实际价值的虚拟地块拆分为等额份额,面向全国2000余名投资人宣传“跟着区块链技术投资,月收益可达20%”,本质上是借技术概念包装的非法集资;还有多地警方破获的USDT跑分洗钱案中,嫌疑人利用公链交易匿名、跨境转移便捷的特性,为电信诈骗、网络赌博团伙转移赃款,单案涉案金额往往突破数亿元,需要明确的是,这类案件中所谓的“区块链技术”只是违法的遮羞布,本质上和传统的诈骗、传销、洗钱没有区别,只是借着技术概念降低被害人的警惕性。
随着区块链技术应用的普及,这类案件的审理也逐渐暴露出不少现实痛点,首先是事实认定的技术门槛:法官作为法律专业人员,往往需要面对链上哈希值、交易地址、智能合约代码等技术证据,如何判断存证的证据是否和原始文件一致、如何将匿名的链上交易地址和实际行为人对应,已经成为审理中的普遍难题——此前就有案件中,当事人提交的区块链存证因为没有完整记录上链前的操作日志,无法证明上链的证据没有被提前篡改,最终没有被法院采信,其次是法律适用的规则模糊:比如数字藏品交易到底是受民法典保护的普通商品交易,还是属于未经批准的证券发行?智能合约被黑客攻击导致用户资产损失,责任应该由平台承担还是代码开发者承担?这些问题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则可以直接套用,很多案件的裁判依然依赖法官的自由裁量,最后是追赃挽损的现实困境:涉虚拟货币的犯罪中,赃款往往可以通过混币器、跨链桥在几小时内转移到境外,没有中心化机构可以快速冻结,不少案件虽然成功侦破,但被害人的损失已经难以追回。
面对区块链技术案件的新形态,当前的治理路径正在逐步清晰,一方面是规则先行,统一司法认定标准:最高法已经先后出台互联网法院审理规则、区块链存证司法解释,明确了只要存证平台具备可信资质、存证过程完整可追溯、链上数据没有篡改痕迹,就可以作为定案依据,解决了过去区块链存证效力认定不统一的问题;同时金融监管、网信部门也明确了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为涉区块链的金融类案件划定了红线,另一方面是技术协同,提升跨域治理能力:目前公安、司法机关已经搭建了专门的链上资金追踪系统,就算赃款经过混币器、跨链桥转移,也可以通过公开的链上交易记录溯源资金流向;国内的联盟链、数字藏品平台全部纳入备案管理,要求平台不得开展二级交易、不得拆分份额、不得承诺保本收益,从源头压缩违法活动的生存空间。
本质上,区块链从来不是法外之地,技术本身是中性的:它既可以成为降低维权成本、提升社会信任的治理工具,也可能被违法分子利用成为牟利的遮羞布,当链上的代码遇上现实的法律标尺,最终的目标从来不是用规则束缚技术创新,而是让技术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既不因为出现了涉区块链的违法案件就否定技术的价值,也不因为鼓励创新就放任违法活动的蔓延,最终实现技术活力与社会秩序的平衡,让区块链真正成为服务实体经济、提升治理效率的可信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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